黃之鋒區選被DQ申覆核被拒 官指選擇錯誤法律程序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9/23 15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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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之鋒今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,他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。(楊詠渝攝)

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於2019年參選區議會選舉時,被選舉主任以其並非真心放棄港獨為由,褫奪其參選資格,黃其後提出司法覆核。法官今(23日)頒下判詞,指黃採用錯誤的法律程序挑戰選舉主任的決定,因此拒絕受理申請。

黃之鋒今午到庭領取判詞後,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,質疑選舉主任的濫權問題並非選舉問題,但法庭拒絕透過司法覆核處理,是對濫權問題視而不見。

法官於判詞中指出,根據《區議會條例》50(b)條,黃作為參選人,有權透過選舉呈請而挑戰選舉主任的決定,而終院案例亦表明,選舉呈請是唯一選擇。對於代表黃的大律師吳靄儀指出,黃並非要質疑選舉結果,因此應獲容許透過司法覆核提出訴訟,法官不認同有關說法,因為「選舉」包含提名程序及選舉主任的決定,因此黃對於選舉主任的質疑,亦已構成《區議會條例》49(1)條中質疑「選舉」的定義。

大律師又提到《區議會條例》49條限制黃透過司法覆核而挑戰選舉主任決定的合法性,因此49條或違憲,但法官則認為有關條例並無限制黃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,因為他仍可選擇採用選舉呈請。而提出選舉呈請的門檻甚至較司法覆核更低,因此選舉呈請對黃來說是更合適的選擇。至於黃基於任何原因而不想推翻由林浩波當選的選舉結果,則與其提出訴訟的權利有否受侵犯無關。

法官因此認為,單憑裁定黃透過錯誤的法律程序提出是次訴訟,已足以處理本案,法官因此拒絕受理黃的申請,黃並需支付訟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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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